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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医院食堂外包经营要求规定阅读次数 [2025] 发布时间 :2017-03-08 责任编辑:广州食堂承包

广州医院食堂外包经营要求规定如下:

    一、总体原则

提倡“平等互利,共享双赢”的合作理念,坚持以“职工和患者满意”为服务目标,营造良好的食堂经营模式。

    二、管理模式

    1.医院自始至终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指导,以保证经营行为的合法有效。

    2.监督审批经营者的服务品种与价格。

    3.督查经营者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,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。

    4.抽查评价经营者的服务质量,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。

    三、经营方式

    只对xx医院全体职工及住院患者提供餐饮服务,不得对外经营餐饮业务。用专业的餐饮知识管理运营,减少浪费、降低成本,提高资源利用率。

    四、经营资格

    具有餐饮业、快餐配餐业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均可参加竞标。厨师必须具备二级(含二级)以上从业资格。

    五、经营要求

    1.强化食品安全措施,确保职工、住院病人的饮食安全。

    2.配备专一的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员,与医院签订食品卫生责任状。

    3.所有进入食堂工作的人员,均要通过卫生部门体检并核发健康证明。

    4.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制度,制度张贴上墙。

    5.增加食堂花色品种,完善保温措施,改善职工就餐质量,添加必要的设施设备。

    6.严格执行有关食品价格制度。

    六、服务方式

    1.按医院作息时间为职工和病人供应早.中.晚餐。根据实际情况(上班人数)落实职工就餐。

    2.值班职工电话订餐和上门订餐。

    3.住院病人及其家属,食堂可上门进行订餐。病人及家属售菜到临时售菜点。

    七、服务要求

    1.经营期内,乙方员工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,积极配合甲方的各项活动,认真完成甲方指定的任务。

    2.职工菜点明码标价,菜肴品种在30种以上,点心品种应在10种左右。

    3.病人及陪护人员的预定应标明品种、数量、价格,增加订餐透明度。

    4.服务态度做到文明礼貌,和蔼可亲。

    5.伙食原料应以鲜、活、卫生、质地好为标准,符合食用要求,拒绝腐烂变质的原料和“三无”食品进入食堂。

    6.食堂工作人员应穿戴整齐、卫生整洁。

    7.保证职工、病人的伙食,并做好职工的手术误餐及夜餐等供应。

    8.认真执行《食品卫生法》和《食品卫生“五四”制度》,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,严格按“五常法”做好食堂清洁卫生工作。

    9.服从医院管理,做好住院病人伙食、流汁、半流汁、特殊饮食等伙食供应,密切配合临床的治疗饮食。

    10.按二甲等级医院标准制订相应制度和服务标准。

    八、违约责任

    1.经营方接受院方的监督、检查和指导。服从院方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,对院方提出的问题及时改正,如有违反,处罚金1000元。

    2.院方每月对职工、病人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,征求职工、病人对经营方供应的饭菜质量、价格、服务等方面的意见,以问卷征求的满意度为标准,满意率在75%以下的,处罚金100元∕次。

    3.经营方采购腐烂变质和对人体食用有害的原料和食品,发现一起处罚金500元。

    4.经营方未按经营要求,食品价格毛利率未控制在25%以内的,处罚金500元。

    5.职工、病人对经营方的服务、饭菜质量等投诉一起,经院方调查核实后,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外,另处罚金50元。

    6.经营方出售有馊味的饭菜,饭菜中有苍蝇、蟑螂、虫卵、杂物等,发现一起处罚金100元。

    7.经营方工作人员每缺一份有效健康证,处罚金100元。

    8.经营方工作人员上班期间酗酒、吵架、斗殴等现象发生的,每发生一起,处罚金100元。

    9.未按“五常法”管理,卫生差、下水道未疏通,勒令整改,并处罚金500元。

    10.经营方在租赁期内,违反院方规章制度,损害院方利益,影响院方声誉,院方对经营方提出租赁经营警告,全年警告累计3次,取消租赁经营资格,损失由经营方负担,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
    11.经营方在租赁期内,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,按《食品卫生法》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,另处罚金2000元,所有经济赔偿损失由经营方承担。

    12.等级医院检查时食堂未达标,要作相应的处罚。

    九、其他责任

    1.经营方录用的员工,住宿自行解决,不得在院内住宿。

    2.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,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,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,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。

    3.经营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,院方有权终止合同,经济损失由经营方负责:

    (1)未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招标承诺书的。

    (2)租赁经营人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。

    (3)经营方为获取高额利润,严重损害职工、病人利益的。

    (4)拒绝接受院方检查、考核、审计的。

    (5)发生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。

    (6)管理混乱,职工、病人意见多,反映强烈的。

    (7)租赁期内警告3次未进行整改的。

    (8)逾期支付租赁费用、水电、天然气费用的,经院方催讨后仍未支付的。